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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法規的決策 (2018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大會根據)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大會決策: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做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中的“林果業”修改為“林果業大草原”。
(二)將第三十五條第*款中的“依規執行入出境檢疫證。中國海關憑容許進出口貿易證明文件、檢疫證明依照要求申請辦理過關辦理手續”修改為“中國海關依規執行入出境檢疫證,憑容許進出口貿易證明文件、 檢疫證明依照要求申請辦理過關辦理手續”。
(三)將第三十七條*一款中的“依規執行進出境檢疫證。中國海關憑進口準許文檔或是容許進出口貿易證明文件及其檢疫證明依照要求申請辦理過關辦理手續”修改為“中國海關依規執行進出境檢疫證,憑進口準許文檔或是容許進出口貿易證明文件及其檢疫證明依照要求申請辦理過關辦理手續”。
(四)將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門”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刪除第五十二條中的“檢驗檢測”。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做出修改
刪除第三十條中的“此方法第*十六條要求的行政許可,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門決策。”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做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中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授權委托的綜合執法組織”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自然環境稽查組織”。
(二)將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中的“質監部門”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三)將第五十二條中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質監、工商行政管理方法等相關部門”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
(四)將第九十八條中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授權委托的綜合執法組織”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自然環境稽查組織”,“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五)將*一百零一條、*一百零四條中的“出入境簽證檢驗檢測組織”修改為“中國海關”。
(六)將*一百零三條中的“質監、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門依照崗位職責”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七)將*一百零七條中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質監”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
(八)將*一百一十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門、出入境簽證檢驗檢測組織”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海關”。
(九)將*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七條中的“生態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
(十)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一百條、*一百零五條、*一百零八條、*一百零九條、*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二十條、*一百二十二條、*一百二十六條中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做出修改 將第六十二條中的“廣播節目電視電影”修改為“電視廣播、影片”。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做出修改 將第五十九條中的“廣播節目電視電影”修改為“電視廣播、影片”。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做出修改
(一)將第六十八條中的“新聞出版業廣電網部門”修改為“新聞出版業、電視廣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門”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門”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做出修改
(一)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七十四條中的“產品品質監管部門”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中的“產品品質監管部門”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刪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門”。
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做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十一條中的“林果業”修改為“林果業大草原”,“生態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
(二)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的“林果業”修改為“林果業大草原”。
(三)將第十八條中的“農(牧)業行政部門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果業大草原行政部門主管部門會與養殖業行政部門主管部門”。
(四)將第三十八條中的“林果業、農(牧)業行政部門主管部門依照分別的崗位職責”修改為“林果業大草原行政部門主管部門”。
(五)將第三十九條中的“農(牧)業、林果業行政部門主管部門依照分別的崗位職責”修改為“林果業大草原行政部門主管部門”。
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做出修改 將第十二條*一款、第*款合拼為一款,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理應依規機構對農用機械產品品質的監管抽樣檢查,提升對農用機械商品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中。”
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全法》做出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二)將第四十條中的“食藥監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將第五十二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門”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做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十八條中的“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主管部門”。
(二)將第三十五條中的“林果業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果業大草原主管部門”。
(三)將第五十一條中的“產品品質監管部門”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刪除“由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產品品質監管部門向區級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門通告相關狀況,由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門”。 (四)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門”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做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三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產品品質監管”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
(二)將第九十五條、*一百零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部門”修改為“銷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做出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中的“深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二)將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十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做出修改 將第五十一條中的“出版發行行政部門主管部門”修改為“出版發行主管部門”。
十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做出修改 刪除第十一條中的“或是出入境簽證檢驗檢測部門”。
本決策自發布生效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依據本決策作相對修改,再次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