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量:1004 發布時間:2020-10-28 10:15:53
個人劑量計是一種用來測量每個受核輻射照射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所受輻射劑量的儀器。放射工作人員一定要佩戴個人劑量計,而如果沒有佩戴,醫療機構就有可能受到相應的處罰。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四)使用*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 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此外,《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還明確規定: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